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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12-347031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08 16:28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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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9修订)

发布时间:2020-12-08 16:28 浏览次数: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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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9修订)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科学、及时、有序、高效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以最快时间到达目的地,控制事件的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社会安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连片多个乡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邻县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全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只在本县范围内流行。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全县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发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发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卫健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卫健局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卫健局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卫健局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

200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后,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单项应急预案的传染病,其分级标准按单项应急预案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科室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5.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科室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

成立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医疗机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卫生应急办公室在县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各小组组长,各医疗机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小组队伍。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队伍立即进入战时工作状态。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统一协调调度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积极开展应急工作。

2.1 领导小组

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试行)》要求开展防控工作,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合作;保障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预警级别的分布;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并及时给予调整;负责现场的指挥;各项报告的签署上报。

下设疫情信息处理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采样检测检验组、消毒杀虫组后勤保障组、健康教育组、医疗救援组七个工作小组。

2.2 疫情信息处理组

责:负责及时准确的收集、上报疫情;疫情的审核和订正;及时开展相关疫情分析,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对各单位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收集全国及周边省、州、县的疫情信息。

2.3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

职责: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传染源的追踪;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调查和判定;可能的传播途径和污染场所的调查和判定;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4 采样检测检验组

职责:负责标本的采集、处理、检验及核实;完成检验报告,进行结果反馈。

2.5消毒杀虫组

责:负责对所有可能污染场所的消毒;污物的消毒处理;负责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在疫情开展杀虫工作;提供相关消毒技术的指导。

2.6 后勤保障组

责:保证物资的采购、储存及供应;负责车辆的安排;负责所有人员食宿和一些必须生活条件的安排和保障。

2.7健康教育组

职责:负责宣传普及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加强宣传力度,帮助公众和重点人群树立科学观念和积极预防而不惊慌失措的正确态度,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预防和保护行为,提高个体和群体的预防保护能力。组织开展培训、健康教育并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控工作。

2.8医疗救援组

职责:负责现场医疗救助,患者的转运等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局、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3.2责任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及其处置情况。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4、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反应和终止

4.1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4.1.1.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4.1.2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4.1.3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4.1.4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4.1.5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4.1.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4.1.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4.1.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4.1.9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4.1.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4.1.11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及时有效控制事件。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可能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3 应急反应措施

4.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4.3.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4.3.3实验室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3.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4.3.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4.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州人民政府或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卫健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向市卫健委报告寻求技术指导。

县卫健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应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并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按国务院决定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按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市卫健委根据县卫健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部门。

5.2 奖励

县人事和卫健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报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当事人,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相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人民政府和卫健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2 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和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县卫健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物资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3 通信和交通保障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广泛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

9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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