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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11-337976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19 10:06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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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发布时间:2020-11-19 10:06 浏览次数:200
字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3其它重大危险源

3.4 预防预警信息

3.5 预防预警行动

3.6 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和保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石林彝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石林彝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常务县副长

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监察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气象局、民政局、保险公司、电力公司、红十字会、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事发地乡镇(衔道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技术专家咨询小组,办公地点设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调集有关救援力量、装备资源;统一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应急指挥部的工作;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重大决策,收集、综合分析生产安全险情、灾情等信息,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活动。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新闻报道、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县人武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所需部队、民兵预备役的支持及组织协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执行上级的指令;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下达救援材料、救援物资调令。

县监察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依法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

县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灭火,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以最快的速度搜救受伤被困人员。

县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发改局:负责做好抢险器材和物资的应急准备,做好有关生产安全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使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所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地质条件情况,防范事故应急救援中次生地质灾害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县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事故中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所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分局: 指导协调所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解决在建道路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供销社: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文化旅游局 :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保险公司:负责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电力公司: 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电网大面积意外断电应急处置。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红十字会、事发地乡镇(衔道办)等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4 专家组

根据事故动态评估影响范围,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专家咨询小组。

成员: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届安全生产专家组(非煤矿山专业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专业组、建筑施工及桥梁隧道专业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专业组等,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职责: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方案,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分析应急救援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指导、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事故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预测;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对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方案提出建议;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对事故灾难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参加事故灾难救援总结,从技术层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我县现有工矿商贸企业 576家,其中:煤矿3家﹑洗煤厂1家、非煤矿山32家、危险化学品33家、建筑施工企业16家,烟花爆竹(储存)批发企业1家、烟花爆竹经营户54家、运输企业10家、电力企业8家(公司4家、发电厂(站)4家)、工贸行业418家(建材企业有79家、机械行业有13家、轻工行业有45家、纺织行业10家、烟草行业有8家、商贸行业有263家)。有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市场、中小学为主的人员密集场所100处。其中,被列为重点防火单位的有58家。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2.1油库重大危险源

云南石林石油有限公司油库一座,属重大危险源,主要经营车用汽油,油库标称储量为14000m3,其中2000m3存储98#汽油地上钢质浮顶罐两座、2000m3存储95#汽油地上钢质浮顶罐两座,3000m3存储98#汽油地上钢质浮顶罐一座、3000m3地上钢质拱顶罐一座(已停用)。铁路卸油货位8组,气动潜油泵8套;公路发油货位8组,采用管道泵、鹤管自动装车,发油管道泵8台。

该油库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已于2015年7月8日通过市安监局验收,在役自动化工装置建设已完成,2015年12月23日已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2.2烟花爆竹仓库重大危险源

县城区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仓库一座,位于石林县鹿阜街道宏图村委会老闷洞村,距离石林县城2.0km。库区总用地面积3220.8m2(约4.83亩),1栋1.3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仓库面积为562.5m2,核定烟花爆竹药量为10t,储存烟花类(C、D级,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旋转类、组合烟花类、玩具类、礼花类)、爆竹类(C级,中、小爆竹)产品。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烟花爆竹属“除1.1项外的其他爆炸品”,即“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并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为50t,该库设计最大储存量为10t,经辨识,库区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库区烟花爆竹的固有危险性是存在的,参考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库区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库区内共安装有9个摄像头,设置在仓库的周围、主要人员通道、大门口和危险品运输通道处,全方位监控库区情况。企业配专职人员,每天24h不间断察看监控情况。库房门口设有防入侵红外报警探测装置。

库区的日常安全管理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区供销合作社直接负责管理,该公司现有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从业人员16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管员、守卫员均经培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证书。

3.3其它重大危险源

1)加油站

石林县现有加油站32座(无化工生产企业)。

2)气体供应站

石林县辖区有气体供应站(点)3家,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有氧气、乙炔、二氧化碳、氩气等。

3.4 预防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办)、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并及时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灾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业、农业、城乡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3.5 预防预警行动

3.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针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5.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建议。

3.6 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黄、橙和红四种颜色表示。

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祥见附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根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或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2.2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相关信息。

4.2.3 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2.4 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治安、医疗、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工作。

4.2.5 及时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发生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别由市、省、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我县同时启动本预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救援。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4.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核实,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方案。

4.4 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将情况及时报送应急指挥部。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包括:主要依靠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应急指挥部报上级政府决定并协调实施。

4.5.1 先期处置

1)现场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了解下列内容:

①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

②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③需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④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

⑤如果发生的是危险化学品事故,还应了解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了解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⑥事故发生单位之前应急处置的情况。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了解事故情况后,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现场工作组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现场工作组紧急撤离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2 事中处置

1)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以社会应急专业队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其它救援力量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为救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石林县辖区内的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

3)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立即启动现场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和专家的建议,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寻求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救援。

5)以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组织自救。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事故单位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4.5.3 扩大处置

在现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事故的处置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局,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医院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9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和保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物资,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应急处置工作予以评估。同时,将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6.应急救援物资和保障

6.1 救援队伍保障

6.1.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6.1.2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1.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1.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内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依托可调动的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全县大中型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力量组建若干个行业救援中心,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和联合救援工作。

6.1.5各应急专业队将队长姓名、救援能力和联系方式报县应急局备案。

6.2 物资保障

6.2.1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2应急局应建立各监管行业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负责掌握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数量、分布情况,包括各种救援装备品种、数量以及调用联系方式;掌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程配备的救援装备情况。定期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情况。了解包括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的物资、装备的分布,登记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装备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需求。

6.2.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紧急救援所需调用的物资、设备、场地等,并提供事故救援所需一切便利条件。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1.县应急管理局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6.3.2.建立全县高危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机构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并与市安监局、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3.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标准,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管理措施、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逐步实现县、乡镇(街道)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

6.3.4.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根据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储备必要的药品和设备,提供事故医疗救治。

6.6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和《石林彝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6.6.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6.6.2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应急设备、设施、救援物资、专家咨询等施救费用

6.6.3凡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工伤、医疗抚恤待遇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6.7 专家队伍保障

专家组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作用,积极掌握专业处置技术,提供技术支持。

各专业安全生产专家咨询组依托“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四届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咨询组成员主要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并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职责,定期组织专家咨询组成员研究分析应急管理工作。

专家咨询组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参与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展态势,为现场工作组的应急决策提供可操作的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各部委办局应广泛开展对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种措施落实到位。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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