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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11-337975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19 10:05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1-19 10:05 浏览次数:209
字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现状及风险分析

1.5 事故分级

1.6 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石林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2.5. 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  预警与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2. 预警与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2. 事故信息报告

4.3. 应急响应启动

4.4. 应急响应程序

4.5.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总则

编制目的

预案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在井下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迅速救灾抢险,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石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首位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煤矿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止201912月,石林县区域内在册煤矿共3对,处于停产整顿状态, 正在办理升级改造产30万吨年相关手继

我县煤矿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我县3煤矿均属井工矿,为低瓦斯矿井,但煤层容易自燃。煤矿存在斯、火灾、水害、煤尘爆炸、顶板水、机电运输引发的灾害事故。

事故分级

依据煤矿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煤矿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因非法开采煤矿产资源造成事故的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我县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负责县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县煤矿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监察委分管联系副职、县应急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职责:

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负责具体指挥我县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

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煤矿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做好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1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职责是:

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煤矿事故相关工作;

组织修订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辖区内煤矿修订事故应急预案;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县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各项工作部署;

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

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

根据煤矿事故情况,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参与煤矿事故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处置煤矿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和协调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

县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事故应急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县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事故煤矿企业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计划的审批。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现场水资源监测、调查处理。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对煤矿安全生产或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14)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提供应急救援气象预报服务。

(15)联通、移动、电信昆明分公司:负责通信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提供应急救援通信服务。

(16)石林供电局:负责电力供应工作,全力做好应急救援供电服务。

(17)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扶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参矛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发生一般事故时,按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发生较大事故时,成立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综合协调组

人:县政府办副主任

组成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圭山镇政府、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实施场外应急力量、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调度和增援;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缴请云南煤监局红河分局;圭山镇政府、煤矿企业、石林鑫鼎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

主要职责: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水务、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缴请云南煤监局红河分局和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事故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防范事故扩大的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组成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气象局、通信、电力等部门,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市环保局石林分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事故区域环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圭山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对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相关信息,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制定新闻口径,适时向媒体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同时负责组织、管理到场记者等媒体工作人员。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圭山镇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石林分局、煤矿企业、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时,首先成立市级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援工作,待省级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市级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预警与预防

信息监测与监控

相关部门和县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属地监管煤矿事故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县应急局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煤矿企业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

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应急局。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按规定在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

及时收集并登记安全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

预警与预防行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各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相关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并通报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一旦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关的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灾难,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启动四级响应。

事故信息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报告煤监等相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省、市、县(市、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指挥、部署并指导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省、市、县(市、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部署、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实施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事故,市、县(市、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署、指导、协调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实施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县(市、区)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署、指导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一、二、三级应急响应时,市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上级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负责人,通报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县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县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或指导、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调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县指挥部或现场指导协调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事发地圭山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县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信局、云南煤监局红河分局等上级部门报告煤矿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圭山镇人民政府及煤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圭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视情况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组织专业人员加强事故区域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县人民政府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消。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灾难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由煤监机构牵头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保障措施

救援队伍保障

石林鑫鼎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是本县煤矿山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煤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要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事故发生后优先保障抢险救援经费,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县煤矿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全县矿山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具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

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培训

矿山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

附则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全县各煤矿企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8.1 石林鑫鼎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主要装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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