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石林彝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2. 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机构
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各救援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
3.3 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4.2.2 应急决策
4.2.3 预案启动条件
4.2.4 指挥协调
4.2.5 应急联动
4.3 新闻报道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6.2.5 治安保障
6.2.6 物资保障
6.2.7 社会动员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6.4.2 培训
6.4.3 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林彝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县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范围划分为以下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指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等情况。
(2)事故波及区域:指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等情况。
(3)受影响区域:指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情况。
2. 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机构
设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总工会、县广电局、县政府新闻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和相关乡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
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执行上级的指令;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县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
(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灭火,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以最快的速度搜救受伤被困人员。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治疗;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负责测定事故对环境危害的成份和程度;对可能受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布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鉴定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分局:负责制定抢险救灾运输方案;监督抢险单位做好人员和车辆准备,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和救灾人员及物资的运输。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事故现场城市供气的处置方案。
(9)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及时收集、核实、统计和报告气象数据。
(10)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1)县监察委、总工会:参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或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县广电局、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事故的宣传报道。
(1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伤残鉴定。
(14)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善后安置工作。
2.3 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各救援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指令,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专家人员的技术信息;联系驻军援助工作,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施救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牵头负责。负责组织县消防大队、企业消防抢险队伍、事故应急救援备选单位和专家组开展伤员的搜救、控制危险源,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现场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的区域的洗消工作。
(3)伤员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负责制定救治伤员工作方案,组织医护人员及时救治伤员。
(4)安全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公安民警、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现场实行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组织群众疏散和物资转移。
(5)物资供应组: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石林分局配合。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牵头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
(7)技术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和机构的作用,加强技术储备;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8)后勤保障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各项后勤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信息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的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特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特点,将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2 预警预防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监控信息,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应急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如需支援,请求上级机构协调。
3.3 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一般(Ⅳ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III级):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至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重大(II)级: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机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特别重大(I)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为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一般(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援,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先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全县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4.2.2 应急决策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4.2.3 预案启动条件
达到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2)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企业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指令。
(4)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预定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立即到岗到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4 指挥协调
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负责研究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5 应急联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处置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新闻报道
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发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上报县委宣传部,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4.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
5.3 事故调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救援参与部门之间畅通联络。
6.2 应急救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公安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部门应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6.2.6 物资保障
当地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要求时,由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跨县的物资调用。
6.2.7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 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各专业部门和县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演习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