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非煤矿山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石林彝族自治县非煤矿山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石林彝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对工作:
(1)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3)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乡镇街道办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成立石林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
(1)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政府外宣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各乡镇(街道办)政府负责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2)县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联系、安排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地质条件情况,防范事故应急救援中次生地质灾害事故。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6)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7)县人社局、民政局、县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8)供电公司:负责协调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9)保险公司:负责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日常工作机构
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乡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具体工作。根据有关单位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4)组织指导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5)承担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订、修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承担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3.2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由上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4.2Ⅰ、Ⅱ、Ⅲ级响应
4.2.1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2应急决策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Ⅳ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2)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办)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要求,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石林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人武部给予支援;
(6)贯彻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4.2.3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
4.2.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非煤矿山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协助指挥长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消防、发生事故企业和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3)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卫生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局牵头,交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道路维修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牵头,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应急通信组:由工信局牵头,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街道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 新闻报道组:在县政府新闻办的指导和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有关情况。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3信息发布
在县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县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非煤矿山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与事故调查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