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县政协第十届第三次会议第3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丁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石林县生态保护基金的建议》已经收悉,经深入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7年1月石林县法、检两院上划省级垂直管理后,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县法院、县检察院取得的罚没收入直接缴入省级财政,属于省级财力,不再返还县级财政,县财政不再享有支配使用权。
在县财政“三保”都极为困难的情况下,石林县自2016年出台了《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生态建设及森林资源保护三年行动方案》(石发〔2016〕19号)文件,2018年县财政安排了2017年度林业生态建设及森林资源保护三年行动补助资金497.19万元,已经下达到乡镇(街道)并兑付;2019年,县财政安排了2018年度林业生态建设及森林资源保护三年行动补助资金680.03万元,目前已下达相关职能部门。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您提出的建议客观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政协委员对生态保护的关心和重视。县委、县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省、市林业生态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林业生态建设,并成功获评“中国天然氧吧”荣誉称号,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三、下步工作方向
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省、市出台的林业生态建设相关工作要求,构筑城乡森林生态安全绿色网络,更好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财政工作!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朱敏 联系电话:0871-67796423)
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