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人社函〔2020〕27号)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3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
第23号建议答复的函
魏丕林代表:
您提出的《落实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五险一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目前尚未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与村干部及社区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故社区工作人员目前不能以单位职工身份参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社区工作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缴(参加失业保险必须为城镇户籍),住房公积金可以自愿缴存者身份参缴。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2019年7月3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发了《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提高村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石组通〔2019〕49号),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在职村干部及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定额补助为每人每年 1200 元;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25 元标准为在职村干部及社区干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每人每年 360 元标准安排体检。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是由于我县财政困难,目前暂时无能力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五险一金”所需费用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二是根据目前政策,按照石组通〔2019〕49 号文件,社区干部可根据本人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下步工作方向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及政策,结合本县财政工作实际,继续争取逐步解决社区工作人员“五险一金”费用,努力为社区干部做好服务。
感谢您对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李焰 0871-67796827)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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