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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10-322859 主题分类: 2020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0-19 11:34
名 称: 石自然资函〔2020〕7号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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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自然资函〔2020〕7号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0-19 11:34 浏览次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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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蒋开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不动产权证办理力度,让惠民政策落地生根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2017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乡镇政府、自然资源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力量,不断总结经验,摸索探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县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设完毕。

一、我县目前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现状

石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文件《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确定石林县作为我市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登记发证试点县的通知》(昆国土资登〔2017〕27号)要求,2017年4月5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石林县作为昆明市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试点县,依据我县出台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石政发〔2010〕16号)和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石林县不动产登记敢为人先,并于2017年6月率先在我县大可乡中龙村委会大波罗黑村举行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仪式,颁证54本,成为昆明市统一登记后首家发出农村不动产权证书的单位。在此基础上我局拟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县政府以石政办发〔2017〕64号文件批准执行,在2017年圆满完成市级涉农登记试点任务的基础上,总结积累经验,积极作为,主动探索深化改革的渠道,于2018年总结和细化了做法,石林国土局出台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石国土资通〔2018〕23号),以务实、严谨的作风推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有序开展,并确定了老旧村子、情况复杂的蓑衣山村为宅基地登记经验推广村。2019年完成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A标段(鹿阜街道办、板桥街道办、大可乡)和B标段(圭山镇、长湖镇、西街口镇、石林街道)权籍调查招投标工作;2020年,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局多次召开“农村宅基地登记专题研讨会”,依据《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出台了《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理清要件清单和办理流程,做到不见面就发证,方便农村群众。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石林县自然资源局对各自然资源所督办和年终考核。目前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村民从交件到拿证的流程为:村民到所上申请交件→所上记录申请人信息→所上初审→条件符合的出具初审证明每周一开会时带上来交给不动产权籍科→权籍科派两个中介测绘公司进行权调→权调人员指导村民填审查表、申请表(签字按手印)→权籍调查表经所长签字确认→群众申请材料由所长每周一开会带上来交给权籍科→权籍科安排落宗→受理窗口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目前我们制定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办证环节:乡镇自然资源所收件初审--中心审核--登簿--发证,并以文件的形式《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石自然资通〔2020〕9号)发放给7个乡镇自然资源所。目前蓑衣山村整村480户权籍调查已经完成,登记类型梳理完毕,正在进行落宗,5月20日到蓑衣山村进行现场颁证,发放首批整村登记的100本证书,截至目前,蓑衣山权籍调查完毕,符合发证条件的都已经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蓑衣山存在“一户多宅”、不符合规划建设、宅基地面积超占、权属资料缺失、权利主体模糊等情况)。现在石林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共发证66098宗。2020年7月,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98号)文件精神,根据昆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下发的《昆明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昆自然资规通〔2020〕108号),我县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20〕32号)。2020年7月,按省厅要求启动“云宅调”小程序数据录入,一个月完成了农村发证录入6.7万余宗,目前正在进行数据分析及数据整合工作,确保按照省厅的进度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

二、办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出台我县农村房地一体颁证方案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2.国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石政发〔2010〕16号)

5.《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6.省厅出台的《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云自然资确权〔2019〕685号)以及《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三、石林县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登记出台的相关登记办法

1.《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7〕64号)

2.《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石国土资通〔2018〕23号)

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石自然资通〔2020〕9号)

4.《石林彝族自治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20〕32号)

四、石林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具体做法

(一)深入调研,起草方案指导实践。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之前,广泛开展实地调研,并通过征询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法制办、县住建局和各国土资源所的意见,总结出宅基地房地使用基本现状与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矛盾,制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于2017年10月26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转发实施,为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指明了方向,提出具体措施。

(二)积极推进,认真贯彻实施方案。为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石林县国土局2018年4月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涉农统一确权登记业务推进会,厘清历史遗留问题出现的年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后该如何确定登记要件和规划手续,分类研究推进登记的解决办法。

(三)主动作为,探索解决遗留问题。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地实际存在“一户多宅”、不符合规划建设、宅基地面积超占、权属资料缺失、权利主体模糊等情况,为切实解决农村宅基地房地确权登记问题种类多,导致农村居民办证难,规划要件准备无头绪的问题,石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组织召开涉农登记研究讨论会,于2018年4月研究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审查表》和相应的材料清单,还有填表范本,并于2018年4月13日出台。详细整理了宅基地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类型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要件清单”;打通涉农登记难的关键环节,切实开展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四)专报汇报,争取县级领导重视。2018年7月11日,石林县人大办一行领导到石林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调研;7月20日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做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专项报告”,其中提到了涉农登记工作,争取县人民政府、人大和相关领导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的重视和支持。2018年9月县人大对县人民政府汇报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专项报告做出了审议意见,在审议意见中充分肯定了我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同时也了解到涉农登记中问题复杂多样化,实际现状和登记原则矛盾突出,在下步工作中鼓励不动产登记中心克服困难,迎难而上。

(五)听取调研意见。2018年10月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胡副局长带队来石林进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调研,就石林县宅基地登记提出宝贵意见,要求农村部分在两权发证基础上的房屋权籍调查不得收取农户费用,相关权籍调查费用由政府出,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确定招投标工作(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明确同意公开招标2—3家权籍调单位),把7个乡镇分成两个标段,于2019年分A(鹿阜镇、板桥、大可)、B(石林、西街口、长湖、圭山)两个标段就农村部分权籍调查单位进行了招投标工作,最后A标云金地公司中标,B标西勘院中标,现在两家招投标进来的技术服务单位已经全部投入到农村部分的权籍调查中。

五、取得的成效

(一)上下联动,协力推进。为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办证难,规划要件准备无头绪的问题,石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17日组织各乡镇(街道)分管国土规划的领导和国土所负责人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层以上干部召开涉农登记研究推进会,以县乡“二级联动”的方式,研究讨论并同意使用《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审查表》,通过对宅基地权属来源,及宅基地上房屋的使用现状、进行调查了解,由农村居民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规划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国土所、乡镇(街道)政府办根据宅基地及房屋建盖年限、使用情况和现状,逐层出具规划审批意见,突破规划意见审批难制约涉农统一确权登记推进的瓶颈。

(二)规范统领,有序开展。石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实际,整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要件清单、填表范本,于2018年5月7日上午向7个乡镇(街道)国土所发放了正式开展石林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通知,指导各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做好农村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导询和资料初审工作,避免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出现城乡往返跑的现象,切实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负责制,统一规范,按程序有序开展涉农登记工作。

(三)县乡联办,便民利民。为避免农村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出现城乡往返跑的现象,我局于2017年已经和7个乡镇国土所拉通网络专线,为涉农登记做准备。经2018年8月17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3次会议纪要研究决定,石林县开展涉农统一登记实行乡镇(街道)国土所与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县乡二级联办”模式),内网联通审批及线上线下同步并联办理的机制,由乡镇(街道)国土所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受理、预审、收费和发证工作;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通过登记平台内网审批、打证工作;让不动产登记工作深入农村,通过县、乡两级的及时沟通、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方式达到涉农登记的最大化便民利民。目前各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办理点因种种原因还未成立,日常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由乡镇(街道)国土所收件初审后,经招投标单位进行权籍调查和测量后,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确权登记。

(四)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在批准使用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宅基地申请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农业户口;必须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是一户一宅,并且此前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在实际操作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宅基地使用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继承人如果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存在一户多宅,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所有权是归申请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其不能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是可以继承的。待宅基地上建筑物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011年,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四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权籍调查,重中之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第四条要求提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尤为重要,但在宅基地使用的实际调查中困难重重。在农村经常会出现几家人共用一面墙的情况,建房年代久远,已属祖遗的,界址档案无从考证等。遇到这种问题只有联合多部门共同进行权籍调查工作。经过多次会议讨论,如在权籍调查过程中出现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审批面积的,在不超10平方米内的处罚后给予登记,超过10平方米的处罚后不给予登记。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吴云波 联系电话:67786687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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