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自然资函〔2020〕6号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6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莉莹、徐云春委员:
两位提出的《关于调查落实石林县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东城区200409号地块于2006年3月17日由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昆国用(2004)第01603号。土地使用权人:石林兴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其土地使用证附记记载“一、该证有效期贰年,到期后持证到自然资源部门查验换证。二、该宗地批准用地范围,若与今后规划确定红线有冲突,则与规划红线为准。”
二、项目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
1.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权人未能及时领取到土地证,导致未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核土地规划后重新颁发记载土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2.项目地块临近昆河公路界桩,致使项目规划审批未通过,及随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证明、预售证等未能办理,没有相关的要件材料作为建房支撑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要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房屋契税和开发商企业所得税等);
依据《关于新建兴亚北极星商业小区的立项批复》(石发改投资〔2005〕47号)该小区开发商为石林兴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据查,2017年1月石林兴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到石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申请该小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要的材料,但因无法提供上述个别材料而未能办理。
四、涉及该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2020年4月15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云自然资函〔2020〕157号《云南省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属于征求意见的阶段,该文件还没有正式发出)中第五条相关政策(二)关于完善规划手续的问题。对未明确各项指标(当时无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擅自调整规划条件而没有办理调整手续的项目,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规划手续缺失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如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按建成现状予以认定;对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关于解决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按照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规定办理;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并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当地政府釆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第三方机构为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安全鉴定单位)第三方机构鉴定结果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质量认定依据进行不动产登记。其他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由相关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化、简化办理要件和办理流程,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四)关于税费追缴、处罚及技术规范的问题。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所涉及的税费、处罚及技术规范等标准,若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开工建设时的规范和标准执行,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统一标准补缴。对于购房人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在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税费的同时办理登记。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对建设单位存在其他情况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五)有条件完善相关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完善竣工验收手续后办理登记。(六)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建成且不能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认定等相关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材料。第三条未通过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七)有条件完善相关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完善规划验收手续后办理登记。(八)在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其符合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具认定意见后办理登记。(九)在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的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纠纷但不具备办理或补办规划验收手续的,按以下情形办理:1.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认定意见后,按实际用途落宗登记;2.因规划调整造成规划手续缺失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并处理后,按实际用途出具规划意见或认定意见,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登记;3.超出规划用地范围,其超出部分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可以保留的,按协议出让补办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登记;4.容积率变化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认定,出具规划意见,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的,结清相关税费后办理登记。(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在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同时同步办理登记,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备注栏。(十一)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单独选址的,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立项批复的,农村部分可以不提供符合规划手续,城市部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等办法来解决该小区历史遗留问题。
五、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议
1.请土地使用权利人带土地使用权证到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科复核土地规划后,进行补办一系列相关手续,在符合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重新颁发记载土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
2.规划道路控制问题,昆河公路路经批准变管为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控规重新规划管控。
3.项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后重新申报审查,经审议审定后逐程序完善工程建设、消防、绿化、规划核验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李玮 联系电话:67786687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9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6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