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兜底脱贫
(一)社会保障兜底脱贫?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是指依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不能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措施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
(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主要任务?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进行兜底脱贫,做到对象精准、施保精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要求?
(1)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
(2)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3)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 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4)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5)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四)“两线合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扶贫标准相一致。由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方案。
(五)“两线合一”要求?
各地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到 2018 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区,应按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低于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应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实现脱贫摘帽的县、市、区,应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的国家扶贫标准。2019—2020 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六)农村低保对象分为几种类型?
主要依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劳动力状况、贫困原因等因素来确定,分为 A、B、C 三类,其中:A 类为重点保障户,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B 类为基本保障户,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为一般保障户,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七)农村低保标准?
2019年,石林县农村低保标准为:A类由340元/人/月调整为410元/人/月;B类由270元/人/月调整为340元/人/月;C类由240元/人/月调整为310/人/月。
(八)哪些人可以申请实施临时救助?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 3 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 3 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 3 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 3 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范围?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十)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从770元/人/月调整为82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从660元/人/月调整为74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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