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石林县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参保人: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昆医保通〔2020〕28号)和《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昆医险通〔2020〕33号)文件要求,结合石林县实际情况,就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与获得省级公布资质的保险公司签约,保险有效期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若签约双方无异议则服务协议顺延,顺延次数不限。签约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暂未签约)及产品见附件。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主决定是否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产品,购买产品种类也由个人自愿从省级公布产品名单中选择。保险期间内产生退保的,退保金一律返至个人账户。
详情见附件。
昆医保通(2020)28号关于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昆明市医险局关于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4批增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产品工作的通知
4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目录
石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签约保险公司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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