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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07-306526 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7-14 16:10
名 称: 石林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条件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条件

发布时间:2020-07-14 16:10 浏览次数:768
字号:[ ]

一、行政审批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二、设定依据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在有房源的前提下,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通告时限,提交所需申请资料齐全,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的,即可参与摇号配租,并按照要求办理入住手续。

四、审批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县工作、创业、居住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农转城);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城市D级危房居民、学校教师和卫生、计生系统、公交、环卫、城管、公益岗位、特岗、辅助性用工、在校创业的大学生、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受灾人群、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被征收拆迁对象、引进人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职工;  

(五)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租房。单身人士也可以多人申请合租1套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发起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县城拥有或购买商品住房人均面积超出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高于15万元,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中的认缴出资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机动车辆价值不高于15万元;

2.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3.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4.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石林县保障性住房审批表(村委会或社区盖章、街道办、乡镇盖章),原件1份;

2.工作和收入证明(村委会或社区盖章),原件1份;

3.从业人员工作和收入证明(由用人单位盖章)原件1份;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项即可),原件1份;

5.房产证明(村委会或社区盖章),原件1份,(或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6.提供承租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材料证明承诺书(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原件1份;

7.书面申请书(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再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原件1份;

8.申请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外来人口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

10.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11.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

12.复退转军人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3.车辆证明(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1份;

14.城市低保领取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5.残疾证(壹至肆级),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6.注册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1份;

1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见附件(由受理窗口提供)。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受理地点:石林县石林大道和桃园路交叉口石林城乡交通服务调度客运站二期(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871-67788529

八、决定机关

石林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收件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办结

十、审批程序

1.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核验相关证件及材料)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分配住房缴费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相关材料,重新交件不得超过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

十一、有效期限

1.已申请通过并分配入住的住户,必须于每年度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标准条件的,将按规定继续签订下一年度的续租合同。

2.审核条件不符合的,将按政策进行清退。

十二、法律效力

详见《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十三、收费

按照石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执行。

十四、年审及年检

一年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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