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石林县大可乡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关于举行《石林县大可乡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受乡人民政府委托,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决定就《石林县大可乡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石林县大可乡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20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9点举行。
三、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本市年满18周岁,普通公众和集镇个体工商户有关的人员15人至20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着或者专家3人至5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大可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5日。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石林县大可乡政府,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2202));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0871—67741010;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网址:http:// ygzf.yn.gov.cn/tingzheng/),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dkdzb67741372@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大可乡政府将于2020年6月5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石林县大可乡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石林县大可乡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1日——6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6月12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大可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石林县大可乡奇兴街24号 邮编:652202
联系人:沈俊
联系电话:0871—67741372;0871—67741010(传真)
电子邮箱:dkdzb67741372@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石林县大可乡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大可乡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座机 | |||||||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 所属机关 | ||||||||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 |||||||||
听证 机关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石林县大可乡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步伐,提高垃圾处置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水平,确实执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现根据我乡实际,就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村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意见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二、征收范围
凡在乡、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等。
三、征收标准
(一)单位征收标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1元征收。
(二)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农贸市场、集镇摊点按每摊1元/天征收;
2.日用百货、建材五金、家用电器及维修店、药店、照相馆、机动车及其维修店、农资销售及其仓库等按每户5元/月征收;
3.饭店等餐饮业以及超市按每户10元/月征收;
(三)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由于各行政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差距较大,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公平收费,按分档位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各行政村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收取(如已缴纳了营业性场所卫生费的不再收取),具体征收细则由各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户主会议)确定收费标准,并上报乡政府备案。
四、征收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负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为乡辖区内的单位、企业、工厂等开展生活垃圾转运服务。
五、征收办法
各行政村、单位、店面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各行政村负责征收。
六、管理办法
(一)收费票据使用往来款收据(三联单),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各村庄受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要统一上交乡会计服务中心,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七、经费用途
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第三方收集、清运、处置垃圾费用、环卫工人和保洁人员工资,以及购置垃圾运输车、果皮箱等环卫配套设施。
八、相应处罚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弄虚作假或不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乡政府责令改正,追缴垃圾处置费。如仍拒不缴交的,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予以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