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待遇
(1)14种慢性病:慢性肾炎、冠心病、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期Ⅲ期、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癫痫、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活动性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慢性病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费,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80%;经审批通过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中含高血压Ⅱ-Ⅲ、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三个病种任一个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一种慢性病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两种以上(含两种)慢性病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0元。
(2)12种特殊病:患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治疗)、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患以上14种慢性病和12种特殊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管理(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两特病”准入标准及用药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0126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