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中高风险地区和其他重点地区来(返)石人员管控的通告 第21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中高风险地区和其他重点地区来(返)石人员管控的通告
第21号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和丰满区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地区,吉林市船营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调整为中风险地区。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巩固我县防控成果,结合国内疫情防控形势,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就加强中高风险和其他重点地区来(返)石人员管控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5月6日以来,自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丰满区和船营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等中高风险地区来(返)石人员(包括本通告发布后新增加的其他中高风险地区),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个人情况,纳入包保管控体系,自报告之日起集中隔离14天 居家隔离14天,进行1次血清抗体检测 3次核酸检测,相关费用自理;5月19日后自上述中高风险地区来(返)石人员,劝导其暂缓来(返)石,确需来(返)石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前向所在单位和村(社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来(返)石,抵石后集中隔离14天 居家隔离14天,进行1次血清抗体检测 3次核酸检测,相关费用自理。
二、除上述中高风险地区外的湖北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等重点地区近期拟来(返)石人员,劝导其暂缓来(返)石,确需来(返)石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前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村委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来(返)石,抵石后结合个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集中或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并进行相应检测,相关费用自理;对未经报告、批准私自来(返)石的,一律强制集中隔离,相关费用自理。对上述重点地区因公需来(返)石人员,由业务往来单位、接待单位采取“点对点”方式,严格落实“接送全程闭环”管控措施。
三、我县近期拟前往上述中高风险地区和其他重点地区人员,严格执行报告审批制度,报告内容为:出行人员姓名、事由、目的地、出发时间、返回时间、行程轨迹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向本单位报告、审批,由主管部门每日汇总相关情况,向县指挥部疫情防控组报备;普通群众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审批,由所在乡镇(街道)每日汇总相关情况,向县指挥部疫情防控组报备(县指挥部疫情防控组联系电话:0871—67785176)。前往上述中高风险地区和其他重点地区人员返石后,按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进行相应的隔离和检测,相关费用自理。
四、各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不得接待上述中高风险和其他重点地区来(返)石人员,发现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报告,由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第一时间落实管控措施。各类商业网点要严格落实“扫码”(健康码、抗疫码)和登记制度,对发现的中高风险和其他重点地区来(返)石人员,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乡镇(街道)报告。各小区要严格执行居民出入“双向”扫“双码”(健康码、抗疫码)要求,对发现的中高风险地区和其他重点地区来(返)石人员,要及时向社区报告。
五、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常态化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和基层网格员作用,增强小区门口和进村路口管控力度,切实做好外来人员,特别是上述中高风险和其他重点地区来(返)石人员的排查管控工作。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开展排查,坚决防止上述中高风险地区和其他重点地区来(返)石人员失查、失管、失控。
六、卫健、民政、市场监管、发改、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常态化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养老福利机构、看守所、开复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型商超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广场、公园、街头巷口等重点部位人员聚集行为的巡查管控。
七、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和自警自律意识,主动做好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描“云南健康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举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或行为,举报电话:
1.石林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1—67718787
2.石林县疑似患者举报电话
石林县卫生健康局 0871—67796697
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871—67796893
石林县人民医院 0871—66196702
3.石林县娱乐场所举报电话
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 0871—67796409
4.石林县客运班线举报电话
石林县交通运输局 0871—67796580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发布的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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