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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04-293866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22 15:20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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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15:20 浏览次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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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推进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昆政办〔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石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坚持“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阳光操作”的原则,积极引导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2020年,实现石林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现制度衔接平稳、参保覆盖提升的目标要求。

二、保障措施

成立石林县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王斌宁    副县长

副组长:李永福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志华    县政府办督查专员

成  员:黄  丽    县财政局局长

李一波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  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吉光雄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喻永生    县审计局局长

郭家寿    县税务局局长

杨和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孝春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局长

李俊榕    县社会保险局局长

袁春霖    鹿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胡雁飞    石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丽娜    板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高晓敏    西街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建兰    圭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马晓艳    长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建波    大可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分析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办公室主任由王孝春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所在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任,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具体经办指导工作,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信息管理、审核、被征地人员补助、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新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受理咨询;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具体的业务经办;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充实必要的经办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人员政府补助所需资金的划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信息管理、社会保障金征收和清欠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审核,协同做好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搭建技术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涉及改革居民人口基本情况,对参保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等详细信息做出认定,并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征缴服务工作,依规为失地人员提供缴费凭证。

各乡镇(街道):负责建立本辖区的工作措施,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情况的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信息公示工作,对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身份确定、信息录入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参保指标任务,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石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市级确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稳步推进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一)严格身份认定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前期失地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细化认证标准,严格认证程序,严肃认证结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计辖区内被征地人员情况,建立基础信息台账,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公开公示。

(二)规范制度合并

石林县已参保“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1.52万人,符合条件的需合并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制度合并涉及人员广、时限性强、维稳任务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1.确保待遇合并发放。已经享受“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做好待遇合并发放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统筹做好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计算、信息比对和系统合并工作,并确保待遇于2020年3月31日前合并发放。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合并发放工作中的个人身份确认、权益告知、政策宣传和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2.规范制度转移接续。已经参保“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和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程做好制度转移合并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细化业务规程,确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基金结算准确。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制度合并的个人身份确认、权益告知、政策宣传和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3.稳妥推进退保工作。重复参保“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程做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保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协调做好政策解释、管理服务和群众稳定工作。

(三)确保补助到位

通过身份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并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补助金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参保缴费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以上三种情况的补助均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

通过身份确认的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到个人账户。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若累计享受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足至15年,以上补助均打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四)广泛发动参保

按照“不参保、不补助”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动员,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应保尽保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情况监测,对脱保漏保情况进行通报。本方案实施后,石林县征地工作将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制度,在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时,积极动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养老保障权益和土地征用同落实。

(五)加强资金核算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改革涉及的各项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实账运行;此次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预决算制度;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报送财务、统计报表,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审计、基金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让惠民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实现政策平稳过渡。


相关解读:石林县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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