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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204-521199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09 17:18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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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9 17:18 浏览次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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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近年来,国家、省、市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然而,由于历史、政策落实、长期的乡医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出现了人员老化,能力不足、专业水平低、退出和进入机制不畅、乡村医生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各级政府、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意见很大,也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历史的原因,离岗乡村医生群体性上访,要求各级政府落实生活补助,解决养老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制定一个适合我县的乡村医生管理的行政规章,显得必要而紧迫,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之策。本办法主要是为加强我县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和队伍建设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和管理依据。

二、起草的依据

《石林彝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主要依据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6〕210号)。

三、目标 

通过出台《管理办法》,到2025年,全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达40%以上,50%以上的村卫生计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全县乡村医生25%左右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乡村医生概念及主要职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乡村医生概念,指出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计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了全县乡村医生的配置。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按服务农村户籍人口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配备2名以上的乡村医生,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三)明确了乡村医生的定向培养及服务年限。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农村生源的免费医学生培养,对参加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培训计划的,入学前学生和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村卫生计生室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

(四)明确了乡村医生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一是乡村医生实行劳务聘用合同制管理,由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其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实行劳务聘用合同制管理;二是明确了聘任为乡村医生的必备的条件、乡村医生临时补充制度、招聘制度;三是明确乡村医生退出的条件、续聘的条件。

(五)明确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办法》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办法》对申请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不予注册的情况和相关手续作出明确说明。

(六)明确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和考核培训。明确七个方面执业注册、五方面执业规则以及乡村医生的考核培训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七)明确乡村医生待遇及养老政策。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由政府岗位补助、承担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开展基本医疗业务收入等几方面组成,补助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定期考核发放。明确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乡村医生)健在的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5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年满60岁后返聘或延长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复享受乡村医生报酬和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老乡村医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各按比例分担。乡村医生养老,在充分听取和尊重在岗乡村医生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八)明确了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以及在执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条款进行明确。


原文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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