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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103-383923 主题分类: 疫情防控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07 16:39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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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8号

发布时间:2020-04-07 16:39 浏览次数: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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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18

为切实巩固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扩散,根据中央、省、市关于防止境外输入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入境的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充分照顾外国公民的合理关切,尊重外国公民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二、自202048日零时起,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石林的入石人员和入境中转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统一“点对点”安排到市级指定酒店进行集中隔离观察14天,并全部进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及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转运费用、食宿费用自理。经自愿自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以经本人申请在集中隔离7天后,再居家隔离7,居家隔离必须满足一人一户的居住条件并由本人作出严格遵守居家隔离措施书面承诺

所有计划入境来石人员,要在抵达之前3天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社区(村组)或家庭成员报告入石信息,收到相关信息的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及时向社区(村组)报告,由乡镇(街道)收集后及时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石人员,均应如实申报个人信息。48日零时前入境未满14天的人员,即日起必须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到市级指定隔离酒店隔离留观。凡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施境外人员入境云南健康码管理,提升防控精准化水平。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入境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遣返。

、各乡镇(街道)、各网格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加大境外疫情防范输入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排查管控,确保不出现漏洞。要落实联防联控责任,继续抓好网格化排查,紧盯入境来石人员、确保即知即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重点人员管控服务,第一时间掌握境外入石人员相关信息,全程做好隔离、检测、留观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筑牢外防输入的严密防线。

本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不一致的,以本通为准。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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