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s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5076-202005-29515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4-02 10:08
名 称: 解读《石林彝族自治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号: 关键字:

解读《石林彝族自治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2 10:08 浏览次数:142
字号:[ ]

解读《石林彝族自治县完善集体林权

制度的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kmsl.gov.cn/c/2020-04-02/4267006.shtml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一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0年3月31日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再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石林县自2010年开展配套改革以来,对集体林地统一经营管理、林权抵押贷款、林权入股、集体林地林木流转、非林业用地林权登记管理等一系列进行了规范,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实施意见》的出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完善和延续,将主体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建立健全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施意见》是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权益,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精神,结合石林县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实践和归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林权登记纠错、保障集体林地不流失、地方公益林调整、林地变更调查集体林权流转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范畴,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流程进行操作,同时将以上内容完善实施意见中。实施意见采纳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巩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二、目标任务

阶段性目标:全县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集体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支持保障政策措施更加全面,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林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更加稳固,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产业健康发展、林农持续稳定受益的总目标。

主要任务:巩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成果,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保障《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将集体林地进行股权量化到农户;实施林权登记纠错机制;通过开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整治违法改变林地用途专项行动,保障集体林地不流失;依法对退耕还林地、新造林地等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对退耕还林地块的管理。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明晰产权。

(二)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原则上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地方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采用信息化手段将集体林权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造林、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落实到山头地块,完善全县林业管理“一张图”,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进一步放活经营权。

(三)依法拓宽集体林权的流转方式;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及非木质产业;流转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将处置权落到实处。

(四)进一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建立林地经营权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木权登记颁证制度;严格执行天然商品林停伐政策,停止一切天然商品林的商业采伐行为,完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政策;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集体林权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公益林补偿资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界定林权流转范围,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秩序。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范畴,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流程进行操作,流转前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在云南林权交易平台和昆明市林权信息网发布信息,规范交易,坚决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林权流转合同,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备案制度。林权流转不搞强迫命令,不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林草部门要及时公示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情况。

(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联营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

(四)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从提高林农参保意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完善投保模式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完善森林保险政策,增强农户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面。

(五)推进林业金融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管理和经营,开展林业基础设施和重点公益林区建设。

(六)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评估行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通过行规行约、人员培训、继续教育、评估报告备案制等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能力

(七)提高林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集体林权合同规范化管理,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集体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加强林权档案管理。

 

友情链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796695 邮箱:slxxgk@qq.com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