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入石车辆及人员管控的通告 第13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疫情期间入石车辆及人员管控的通告
第13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确保不发生输入性病例,经石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加强疫情期间入石车辆及人员管控。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月9日0时起,凡是进入石林的非石林籍车辆、人员一律劝返;执意进入的,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人员一律到石林杏林大观园康养中心集中隔离观察15天,费用自理;对乘高铁、火车末班车进入石林当天无法劝返的,必须到指定酒店入住,且第二天务必离开石林,费用自理;之前进入石林未满15天的,必须居家隔离观察15天,由所在乡镇(街道)和网格化责任单位负责监督。
二、即日起,一律不允许借道过境;跨州市进入石林的运输车辆,需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放行;昆明市内运输保障车辆,需持《昆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放行;石林的货运车辆, 需持《石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放行;车辆按相关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人不得随意流动,自觉进行自我防护。所涉货运车辆驾乘人员须在检测卡点接受体温检测和登记个人信息;人员信息由各卡点负责推送至其前往地所属乡镇(街道),并由该乡镇(街道)指定专人对其装卸货物进行监督。
三、石林籍或实际居住在石林的在外人员及车辆,原则上暂不返回石林,确因特殊原因需返回石林的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春节后返乡人员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石新肺防指通〔2020〕13号)文件执行,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或单位(含企业)开具证明方可放行。无特殊情况,石林籍人员(公务人员除外)不要离开石林,确须离开石林的,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开具证明,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备案后方可离开。离开后又返回石林的,必须到指定地点隔离观察15天,费用自理。
四、确需到石林公干的外来人员,需出具证明,进行健康检查,填报其近15天行程方可放行;石林籍人员到外公干的,返回石林后需根据其行程,确定是否进行隔离观察。
五、所有车辆及人员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引导、检查和管理,并自觉遵守上述通告内容。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将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给大家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