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2019年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石林彝族自治县2019年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2019年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8〕48号)精神,为解决好我县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做好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解决我县农村困难户住房问题,消除农村C、D级危房。
二、组织领导
成立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周林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永能 县政府办副主任
龙志彬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昂剑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目督办主任
黄 丽 县财政局局长
李一波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喻永生 县审计局局长
李绍玉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永福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宏伟 县民政局局长
张 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施丽红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丽琼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李坤 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毕志华 县残联副理事长
李 林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工作;针对全县非4类重点对象改造户,精准核实危房存量,统筹整合各级各类资金,研究制定石林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科学实施危房改造;组织编制石林县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荐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各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研究提出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召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听取各责任单位的工作推进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按时完成各项指标和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程项目组、资金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和督促推进组。
(一)办公室
主 任:龙志彬
副主任:余平波
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为县防震减灾局全体人员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
(二)工程项目组
组 长:龙志彬
副组长:余平波、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工程项目组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为县防震减灾局全体人员。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实施非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程。工程项目组设7个项目工作组,分别为:鹿阜街道工程项目组、石林街道工程项目组、板桥街道工程项目组、圭山镇工程项目组、长湖镇工程项目组、西街口镇工程项目组、大可乡工程项目组。项目工作组分别由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规划中心、自然资源所全体人员为成员,负责按照省、市、县相关标准和属地管理原则及任务指标精心组织实施。
(三)资金保障组
组 长:黄 丽
副组长:杨丽花、余平波、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资金保障组设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统筹安排及资金监督等工作,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四)专家技术组
组 长:余平波
副组长:王继宏、丁卫平、陈丽梅、杨忠平
专家技术组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检查指导;工作人员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
(五)督查推进组
组 长:昂剑峰
副组长:赵志华、赵荣春
督查推进组设在县政府目督办,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督查指导工作,工作人员从县政府目督办、县审计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安全、安居的原则
根据农户家庭实际情况,能修缮加固的采取修缮加固,采取修缮加固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进行拆除重建,但新建必须拆旧。新建住房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贯彻“用最少的成本投入,实现住房安全、安居”的基本脱贫要求。
(二)坚持控制建房成本,减轻农户负担的原则
研究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农房建造方案,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大力推广农房修缮加固和建造的新技术,节约改造资金。各乡镇(街道)可采取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等方式降低建设成本,减轻农户建房负担。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优亲厚友”等情况的发生,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坚持群众主体的原则
要充分调动农户积极性、参与度,动员其投工投劳,优先使用农户自有的修缮材料,多方降低修缮成本,让农户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五)坚持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
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结合农户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四、改造方式
(一)修缮加固
C级危房原则上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通过修缮加固可以达到基本标准的,也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改造方式。修缮加固参照《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试行)2018》《石林县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方案(2019版)》执行。
(二)拆除重建
D级危房通过修缮加固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进行拆除重建,建新必须拆旧,严禁大拆大建,防止因建房致贫。
(三)探索农房建造新方式
编制符合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风情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农户使用,合理规划乡村风貌。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艺,探索符合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结合农户自建、统规联建,组织协调好工程队选择、建材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节约建造成本,强化居住功能。
五、实施对象
(一)纳入本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房屋产权所有人,且为居住用房(无房户除外);
2.所居住的房屋属于C级危房或者D级危房。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扶持对象:
1.有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
2.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不改造的;
3.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4.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
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实施标准
(一)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1.资金补助标准
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包括修缮加固及拆除重建)按照户均1.5万元(其中中央、省、市补助1.1万元,县级补助0.4万元)补助标准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改造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结余资金收缴县财政。
2.贴息补助标准
除资金补助以外,同时给予危房改造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贷款贴息补助按照每户5万元以内5年贷款期限3年政府贴息补助,利率为5%(其中,农户承担2%,政府贴息3%)。
3.工程款支付方式
(1)修缮加固
农村危房改造由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开展建设,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入住后30日之内将补助资金全额兑付给农户或者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者施工队及工匠。
(2)拆除重建的危房户
拆除重建的农村危房户在接到乡镇(街道)拆除重建实施通知单后,严格按照乡镇(街道)的要求,快速启动建设,房屋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并入住后30日之内通过“一卡通”或农户信用社储蓄卡将补助资金兑付给农户。
(二)建设标准
拆除重建后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8〕48号)执行。改造住房不准占用耕地、严格控制面积、“建新必须拆旧”,要执行最低建设标准,确保人畜分离、配套厨卫等建设要求。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告知并指导建房户进行处理;不按要求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对不属于政策扶持范围内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挂牌
各乡镇(街道)按照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的五类人员标准对辖区内的非4类重点对象进行逐户审查,积极动员不属于扶持范围内、自身有改造能力的农户采取自行投工、投劳、投料等方式自行实施危房改造,对动员后仍然不愿意改造的非4类重点对象,要逐户及时“挂牌”标识。
七、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
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非4类重点对象危房户进行政策宣传动员,把握好“4类重点对象”与“非4类重点对象”之间、“非4类重点对象”不同情形之间的平衡,耐心细致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动员危房户投工投劳和群众互动。
工作时限: 2019年9月30日前
(二)申报审核程序
在满足非4类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以下审核程序:
1.户申请。农村危房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全部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册复印件等资料。
2.村评议。村三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填报《石林县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申报表》,经村三委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核查人员签字认可后报乡镇(街道)领导小组进行联审,并将审核后的名单在相应的村委会进行公示。
4.县级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收到乡镇(街道)统一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名册后,再次组织组织部、自然资源、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申报户的综合信息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根据审查、公示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各上报单位。各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户。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各相关工作,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的审核审批和公示公开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三)制定改造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改造方式及文件要求,对修缮加固房屋根据实际危险情况制定“一户一方案”,对拆除重建房屋编制拆除重建施工图。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15日前
(四)组织实施阶段
各乡镇(街道)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并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工程造价,在实施过程中须安排专人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对工程量及施工管理进行签字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技术组适时组织检查指导。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五)总结验收迎检阶段
项目竣工后,由各乡镇(街道)对相关工程量及造价进行结算后,经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并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八、职能部门任务分工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非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精准认定,负责全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编制县级农房建设通用设计方案,配合市住建局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中央投资计划编报、任务落实,对相关收费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生。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资金安排,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宅基地审批指导、相关监督管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查。
(六)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抗震设防技术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县民政局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八)县委宣传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宣传报道工作。
(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农户建房贷款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县残联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十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车辆信息审查工作。
(十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有公职人员信息审查工作。
(十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工商登记信息审查工作。
(十四)县政府目督办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督查指导。
(十六)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过程管理、资金兑付等具体工作,细化落实各项指标任务,精准核实到每一户的改造方式。同时做好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当作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全面抓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二)建立台账资料
各乡镇(街道)按审批一户、建档一户的要求,建立“一户一档”、“一户一方案”,及时做好台账资料收集工作。
(三)严格控制风貌
各乡镇(街道)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结合各地特色,制定风貌控制方案,保护好传统文化,统一好村庄风貌。
(四)严格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在兑现资金时搭车收费、扣抵贷款;严防重复享受、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
(五)强化质量安全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保证改造质量安全。从事改造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具有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