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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908-149602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8-30 11:48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对县政协第十届第三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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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对县政协第十届第三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30 11:48 浏览次数:40
字号:[ ]

徐云春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污水处理费用征收区域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林县污水处理费用征收区域的划定工作已执行近十年,随着石林县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石林县城区域不断扩大,生活污水也不断增加,但新城区好多区域还未列入污水处理费用征收区域,导致有关部门收取的污水费用远远不够支付石林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财政补助污水处理费的资金压力增大,污水处理费不能按时拨付,污水处理厂一度陷入经营困难的局面,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经营工作。建议扩大污水处理费用征收区域,一方面可以按时支付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轻财政补助污水处理费的资金压力,其次剩余资金可以用于河道、湖泊等水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让石林县的山更青,水更绿。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石林县污水处理厂于2008年9月底建成投入运行,出水水质达一级A排放标准。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户按0.6元/立方米收取;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户按0.9元/立方米收取;特种行业用水户按1.2元/立方米收取。征收范围为:县城建成区、规划区及石林风景区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取水(包括从自备井和河流取水),向城镇排水管网(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道、泵站及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我县于2009年1月起开征污水处理费。考虑到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刚起步,部分群众因不理解而形成的抵触情绪将给征收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因此,经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自来水公司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实际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范围仅为石林机器厂-巴江桥-南门街-老花台-县医院-西北街-县一中-学地山-国税局-小乐台旧-天奇医院-东城区-石林机器厂。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一方面,原先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实收范围与实际可征收费用的范围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现状征收范围已远远小于应当征收的范围;另一方面,现状执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国家最低收费标准,自2016年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投运后,污水处理厂基本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因此每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与实际需支付的费用相差较大,每年县财政需弥补的污水处理费用较高,由于污水处理费的应收未收及标准偏低给县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

目前,县住建局已于2019年3月向县发改局提交《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石林县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请示》,拟进一步扩大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调整征收标准,目前正在与县发改局进行协商,准备下一步听证会及相关后续工作。

三、下步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财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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