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对县政协第十届第三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
虎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罚没款返还原处罚单位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林业生态建设清退毁林开荒面宽,执行难度比较大,执法成本高。为调动乡镇(街道)林场、圭山国家森林公园等一线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一线执法人员及时发现新的毁林开荒点,快速处理违法案件,有效控制毁林开荒的增量。通过依法清理一块,查处一块,绿化一块,逐年减少毁林开荒存量。达到不敢挖,不愿挖,不想挖,逐年增加全县的绿化面积。目前,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罚没款现行已返回到林业主管部门使用。乡镇(街道)林场等部门执法处理案件的罚没款未返回到原执法单位。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财政部、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9〕9号)等文件规定,罚没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目前,县林业局(含森林公安局)上缴县财政的罚没收入已全额安排县林业(含森林公安局)使用。各乡镇(街道)林场(林业站)等部门近几年并未上缴县财政执法处理案件的罚没款。请各乡镇(街道)林场(林业站)依法依规征收罚没收入,并及时缴入县财政。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61号)精神,乡镇(街道)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上缴县级国库后,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全额用于乡镇单位支出。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为调动乡镇(街道)林场(林业站)、圭山国家森林公园等一线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年增加全县的绿化面积,推进全县林业系统建设,县财政局在以后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方案中考虑增加“乡镇(街道)林场(林业站)、圭山国家森林公园按上缴县财政的罚没收入数全额安排单位使用”,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财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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