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1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钱菊芬代表:
您提出的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13号议案,经我局调研,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明确界定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及用地规模,并特别注明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很重视以设施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振兴的建设思路,这些年来,石林县陆续建成了大量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设施农业项目。它带动了一群农业产业发展,带动一片农民增收致富,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得到农产品数量和质量上的有效保障。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我县将依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文件规定,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对于可使用设施用地的,将针对性地指导办理使用设施用地。
三、下步工作方向
钱吉芬代表!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积极做好设施农业发展用地的服务工作,恳请您为我们作指导,也希望您在此期间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汪丽红 67796623)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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