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
孟云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铺兵村委会铺兵村宅基地用地指标规划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铺兵村委会铺兵村老村建设选址位于陡坡上,出行交通受阻,受地形影响多年地质初步出现地基裂痕,存在滑坡地带,受山体滑坡的威胁。建议对村庄周边作规划指标安排。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对村民建房用地(宅基地)作了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根据石林县人民政府(石政复〔2011〕64号)文件,对我县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的要求,建议您村委会从实际出发,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化设计,鼓励拆旧建新,原址改造,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土地。
三、下步工作方向
面对村内建设用地紧缺的情况,我们结合所述建议,查看村庄周边土地情况,与《石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比分析,建议从以下方面优化保障:一是对村庄原有建设用地整合利用,加强住宅修缮工作保障居民生活用地;二是优化村庄建设规划,依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遇,适当调剂安排宅基地使用指标解决村民建房的实际困难问题;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迁居城镇,退腾土地保障使用。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李鸿启 67747169)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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