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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12-34600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7-31 16:00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9-07-31 16:00 浏览次数: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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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 28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 〔201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实施以来,我县通过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改革,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加强集体资产财务审计和财务公开工作,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逐步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将《暂行办法》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理由

(一)随着形势的发展,上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因机构改革涉及农业林业管理职能的调整。

(三)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告》,《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列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之一。

二、修订过程

县政府办于2015年10月26日下发了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了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四个部门的意见,县农业局综合吸收了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2017年8月,县农业局再次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两次征求意见,县农业局分别于2017年4月、10月将该《办法》提交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律顾问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了完善,2018年1月县农业局(石农请〔2018〕6号)关于审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县农业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又再次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18年6月再次提交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2018年11 月20日县农业局对《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改稿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12月县农业局(石农请〔2018〕63号)关于审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2019年1月2日根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进行了修改 。形成该《办法》最终送审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保持了原《暂行办法》的章节条款,只是在相应的章节条款中增加了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一)因机构改革涉及农业、林业的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原县农林局调整为现县农业局。

(二)因乡镇机构改革,原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更名为现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由非常设机构变为常设机构。

(三)在村级民主理财方面,根据新设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将原《暂行办法》中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调整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

(四)增加了乡镇(街道)村级会计服务中心、村组财务档案的内容

(五)增加了村组集体收支在票据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把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融入到“三资”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的程序及合同档案管理的范围。

(七)增加了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原文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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