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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907-144476 主题分类: 旅游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7-14 12:09
名 称: 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石旅罚字【2019】16号)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石旅罚字【2019】16号)

发布时间:2019-07-14 12:09 浏览次数:417
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旅罚字〔2019〕第16号

被处罚人:赵琳琳      性别 女 年龄29岁

证照号码:身份证530126199005******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133****5596

住所(地址):石林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 652200    

违法事实、理由: 2019年7月11日约10时05分许,匿名举报赵琳琳未取得导游证在大小石林景区带领游客游览石林景区。经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思华、张天禄于2019年7月11日14时55分向被举报人赵琳琳询问核实,举报属实 。赵琳琳承认未取得导游证,并于2019年7月11日10时许,带领27名游客游览石林景区的事实。以上事实有赵琳琳身份证、举报记录、询问笔录、全国旅游监管平台导游查询记录、一部手机游云南导游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赵琳琳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石林县支行;账号:2502019529200050311;账户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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