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旅罚【2019】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旅罚字〔2019〕第15号
被处罚人:赵欣宇 性别 女 年龄25岁
证照号码:身份证:530126************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电 话:135******** 住所(地址):石林鹿阜街道办事处白龙潭村*号 邮政编码 652200
违法事实、理由:2019年7月7日约10时25分许,赵欣宇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在大小石林景区带领30名游客游览石林景区。经举报,被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处置核实。以上事实有赵欣宇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全国旅游监管平台导游查询记录、一部手机游云南导游信息查询结果、带团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赵欣宇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石林县支行;账号:2502019529200050311;账户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