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2019年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要点
石林彝族自治县2019年旅游市场秩序整治
工作要点
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整治办、市指挥中心相关文件精神,为抓好2019年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彻底根治旅游市场存在的顽疾,切实巩固上一年度的工作成果,结合石林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坚决根除“不合理低价游”产品。
严格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深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发布、销售、经营“不合格低价游”产品,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和“零负团费”团队、签订“阴阳合同”逃避检查、指定购物场所、擅自变更游览行程、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商业贿赂、偷税漏税、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的旅行社应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依法吊销导游证,购物店依法予以关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石林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
二、从严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行为。
扎实推进电子合同、车载视频、红黑榜制度等工作措施应用,加大对旅行社经营行为、旅游团队行程的监管,确保游客安全和接待服务质量。旅游部门要加快不规范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的清理进度,达到吊销、撤销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一律吊销、撤销。对已吊销、撤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坚决清出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旅行社相关证照,对无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符合营业执照注销条件的,要及时注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加强旅行社清理整顿工作的社情调查和形势研判,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石林运管分局。
三、认真抓好导游人员监管。
要加大“中国导游获刑第一案”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对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存在明显强制购物的行为要立案查处,并交有关部门作为“行转刑”处理。对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开启导游之家APP的行为,依据《导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石林管理局。
四、加大购物场所整治力度。
强化对旅游市场购物场所检查整治,围绕维护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突出旅游商品市场、购物一条街、景区景点、古城古镇、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机场等重点区域整治。制定有效措施严查“社区店”“间歇性营业店”等接待旅游团队的隐蔽性购物场所,发现一起,立即关停,从严查处。以诱导购物、变相强迫购物以及“景区+购物”、“餐厅+购物”、“公司(工厂)+购物”、“农家乐+购物”、“酒店(客栈)+购物”等方式变相诱导购物、欺骗误导旅游消费者行为为重点,开展违法案件查办。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五、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继续对彝家新寨石林子欣商店、石林臻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三七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石林风情园茶苑、云南凤云商贸有限公司、石林际丰善食馆、石林彝家食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彝味无穷餐厅、石林兴亚风情园购物点、阿诗玛万城旅游小镇彩玉一条街等10家涉旅购物风险企业继续开展重点监管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时巡查检查,坚决打击违规接待旅游团队、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强买强卖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石林管理局、台创园管委会、工管会、鹿阜街道办、石林街道办。
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加大投诉线索的分析研判,从投诉中寻找线索。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以投诉调(和)解成功而免除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对证据确凿的违反22条措施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按照《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情节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石林运管分局、石林管理局。
七、努力提高涉旅企业服务质量。
全县各景区景点、宾馆酒店、餐饮购物、旅游巴士等涉旅接待单位要重点加强景区讲解员、售票员、检票员、电瓶车驾驶员、安全员、照相人员、商品售卖员、巴士驾驶员、餐馆服务员、前台接待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教育培训引导,做到文明礼貌,着装统一,熟练掌握工作技能,全面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服务态度优良,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上乘。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坚决查处因服务方法方式、服务行为不规范等行为而引发的投诉纠纷。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石林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石林运管分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全县涉旅企业。
八、认真抓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
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酒店内消防、食品卫生、特种设备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经营场所、大型游乐设施、缆车索道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旅行社对旅游产品进行严格安全审查,加强对导游、领队人员等的安全教育,规范旅游包车行为。及时发布旅游目的地交通、天气和景区景点限流等方面信息,倡导游客错峰出行。指导A级景区、大型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采取预约、分流、管控等多种方式调控人员数量。做好假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专人值班制度,遇有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石林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石林运管分局、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九、旅游行业涉黑涉恶行为。
严厉打击景区景点、车站、火车站、高铁站、游客集散地周边“黑导”“黑社”“黑车”“黑店”“喊客拉客”“偷逃门票”、强迫交易、欺诈、虚假宣传、非法用工、非法设置广告、人行道乱摆广告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涉旅行业涉黑涉恶线索,及时上报移交涉黑涉恶线索,努力净化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石林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石林运管分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
十、真抓好涉旅投诉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旅游投诉处理负责人、处理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对县指挥中心转办、分办的“一部手机游云南”等旅游投诉,要在30分钟内响应,5小时内在平台进行办理答复。处置工作超时限而出现督办情况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年底对部门的考核中进行扣分。
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十一、加强涉旅舆情监控处置。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新浪、搜狐等知名网站和腾讯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百度官方贴吧、论坛等自媒体的监控,及时处置涉及石林旅游的负面舆情。要及时处理市、县指挥中心转办的涉旅舆情信息,及时反馈舆情动态及舆情处置情况。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