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旅罚字〔2019〕第14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旅罚字〔2019〕第14号
被处罚人:毕云祥 性别 男 年龄32岁
证照号码:导游证, PRA4****;身份证:530126*****038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昆明市导游协会
电 话: 153******** 住所(地址):石林街道办**** 邮政编码 652200
违法事实、理由:2019年6月8日约10许,毕云祥在大小石林景区带领在石林县大可村打工的2男3女宜良游客旅游过程中,故意从石林籍人员通道经过,未从导游入口景区,逃避检查。经石林县旅游局执法人员跟随检查,毕云祥在带团从事导游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证、未开启导游之家APP。以上事实有毕云祥身份证、导游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019年6月8日毕云祥电子导游证检查截屏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毕云祥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石林县支行;账号:2502019529200050311;账户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6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