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旅罚字〔2019〕第 12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旅罚字〔2019〕第 12号
被处罚人:周燕敏 性别 女 年龄 54 岁
证照号码:530126******25 法定代表人 周燕敏 职务 总经理
工作单位: 昆明石林旅行社有限公司 电 话: 133*****222
住所(地址):石林管理局**** 邮政编码 652200
违法事实、理由:经调查,昆明石林旅行社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4月19日期间,组织游客开展石林九乡“一日游”旅游活动中,存在未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就收取游客50元的石林往返九乡的旅游交通费的违规行为和“一日游”团队游客信息未按规定以书面或电子填报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的违规行为,周燕敏作为昆明石林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线索交办件》(编号:99),周燕敏、黄翠芳、黄跃兰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石林县交运局、昆明市运管局石林分局《关于反映石林景区客运站违规经营的情况报告》,昆明市运管局石林分局对石林景区旅游汽车客运站的约谈记录,昆明石林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数字管理平台行程单录入情况截图,旅行社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周燕敏处于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账号:7000014107191012;账户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5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