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旅罚字〔2019〕第10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旅罚字〔2019〕第10号
被处罚人: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性别年龄岁
证照号码:L-****070 法定代表人邵庆洲职务总经理
工作单位:电 话: 1898*****93
住所(地址):官渡区环城南路****** 邮政编码650100
违法事实、理由: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1326号1幢4楼,于2015年12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Q5R6B,法定代表人:邵庆洲(身份证号:522101*******32)。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由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位于石林县石林街道办事处石林岔口石头城,于2016年4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53******TE3C。负责人:马春丽(身份证号码:53012******62)。截至2019年2月18日,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未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且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一直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设立旅行社分社未按规定备案的违规行为;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中,自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7月11日委托未取得导游证人员王丽菊(身份证号:530126******45)冒充郭彦(导游证号:OQ***9J)从事旅游团队导游执业活动151次,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7月11日委托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所红梅(身份证号:53012619*******20)冒充李兰芝(导游证号:ZJ***O)从事旅游团队导游执业活动148次,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委托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李红仙(身份证号:530126*********40)冒充王惠琼(导游证号:OQZ****9J)从事旅游团队导游执业活动156次,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7月11日委托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李绍红(身份证号:53012********27)冒充朱乔关(导游证号:D****4O)从事旅游团队导游执业活动192次,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委派无导游证人员从事旅游团队导游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庆洲2019年5月16日提出的“行政处罚重复,不应对法人另行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邵庆洲身份证、马春丽身份证、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营业执照》、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庆洲签发的马春丽任职文件、云南妇女旅行社石林风景区门市部《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马春丽提供的导游明细表、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名册、石林县旅游局关于清理整顿辖区内旅行社分社和门市部的情况报告、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登记申请相关材料、邵庆洲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团队运行计划表5份、昆明数字旅游平台王丽菊冒充郭彦的团队运行计划查询截图13份、所红梅冒充李兰芝的团队运行计划查询截图13份、李红仙冒充王惠琼的团队运行计划查询截图13份、李绍红冒充朱乔关的团队运行计划查询截图16份、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12名导游调查笔录12份、收缴服务机构为“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假冒导游证6张、昆明旅游数字管理平台查询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马春丽经办团队信息上报截图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查清石林分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决定对云南协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石林分社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行为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无导游证人员从事旅游团队导游执业活动的行为处以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二项行政处罚事项合并执行,决定处以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见打√处):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至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内),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请你单位于2019年5月25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账号:7000014107191012;账户名称: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5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