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部署,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为鼓励与引导性资金,通过对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提高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对在本县辖区内从事专利创造、管理及实施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助。专利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
第五条 专利资助的申报、受理、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石林县知识产权局是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利资助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依本办法(试行)申请资助:
1.专利申请人和专利第一权利人且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石林县辖区内;
2.符合申请时间要求(见第十二条),专利权真实、有效、无权属争议纠纷且未发生权利转移的专利。
第八条 资助对象
本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的授权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一件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第九条 资助范围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受理)的专利;
2.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3.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4.其他需要资助的授权专利。
第十条 专利资助额度(含职务、非职务)
发明专利(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当年,每件资助1000元;申请获授权,每件再资助4000元;受理当年未申请资助的,授权当年一次性资助5000元;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和地区。
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
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每件资助300元。
第三章 受理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石林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2.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提交授权通知书的须附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发明专利在国家受理时申请资助的应提交缴费发票、专利请求书第一页、权利要求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申请者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1.石林县知识产权局每年9月底前受理上年度取得专利授权书及发明受理通知书的专利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石林县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3.石林县知识产权局每年一次对专利资助进行审查。对拟批准的专利资助在中国石林网(www.shilin.gov.cn)进行公告。对公告有异议的,须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石林县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经公告无异议的,报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石林县财政局审批;
5.石林县知识产权局于次年待财政资金下达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专利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领取资助经费;专利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通过银行对公账号拨付。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及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及凭证,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助及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资助及扶持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资助及扶持申请,并将其纳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石林县财政局、石林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资助及扶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及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授权的专利(受理的发明专利)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