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9-04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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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00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财务、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资格)证、依法予以处理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条 旅游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四)扣押用于涉嫌违法活动的财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并依法予以处理; | 1、检查责任:不定时地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 2、现场责任: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财务、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资格)证等等级造册,出具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扣押。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到的违规旅游市场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依法依规处理、归档。调查结束后归还扣押物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旅游业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的权;2.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泄露工作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信息的;3.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罚款、收费的。 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旅游业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