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9-04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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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文化、宗教、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监察工作的管理,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察工作的管理。 | 1、检查责任:不定时的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 2、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到的违规旅游市场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依法依规处理、归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六十条、《昆明市旅游业监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导游人员在进行活动时是否经旅行社委派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 1、检查责任:不定时的对导游人员进行检查。 2、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到的违规导游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依法依规处理、归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 1、检查责任:不定时的对导游人员进行检查。 2、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到的违规导游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依法依规处理、归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旅行社业务的检查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1、检查责任:每年一次进行检查。 2、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到的违规旅行社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依法依规处理、归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