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9-0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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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00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条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行为(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视为无证经营)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建议将“违反本法规定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的条文列上 | |||
005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6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7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8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九十六: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9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0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2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3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而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4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5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6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7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8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行贿和受贿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9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聘用未取得导游、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0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2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导游和领队违反旅游行程安排,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行为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3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导游和领队中止服务活动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4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六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公告说明。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5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6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7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8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9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0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2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或者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3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存入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4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5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存入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6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7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8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9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0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2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3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4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旅行社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5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导游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6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7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导游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8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9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0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2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3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4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不履行旅游监察机构发出的《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旅游监察协查通知书》《旅游投诉配合处理通知书》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法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不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通知书要求办理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5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非法销售从景区、景点团购的优惠门票或者相关凭证的行为处罚 | 地方法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6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不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的景区景点的行为处罚 | 地方法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7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不设立游览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法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8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未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9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的行为的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0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不接受、不配合旅游监察机构旅游市场、旅游安全、旅游服务质量检查和案件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1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出租、出借旅游等级标志、领队证、导游证等有关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2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利用宗教、民俗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3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并旅游团队的行为的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4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5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旅游客运车辆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的行为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6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将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授权账号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7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 | 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石林彝族自治县旅游局监督电话:677123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