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
石林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 |
分配政策信息-政策法规 |
1.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月7日发布,2015年2月8日起施行。 2.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4号),2016年7月25日发布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石林彝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流程》的通知(石保建办通〔2017〕4号),2017年2月8日发布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件在表格下方) |
分配政策信息-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
一、申请 申请家庭(个人)或各责任主体或者群团组织,必须按照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规定的时限,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申报,领取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细清单。 二、收件 1.家庭(个人)及各责任主体或者群团组织,在领取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细清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盖章签名后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交到指定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相关材料,重新交件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3.申请材料与填报的身份信息、申请人数、婚姻状况、住房等信息不一致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申请人填报申请作废。 三、审核 1.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在接到申请家庭或个提交的个人身份证原件、相关格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组织完成申请家庭(个人)身份信息、收入、优抚、住房等状况的数据核对工作。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信息材料进行整理,分别移送县公安、民政、房管、残联部门。由县公安、民政、房管、残联等部门进行身份、车辆、优扶、房产、残疾信息的审核,并由审核部门出具加盖公章后的审核结果或意见给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信息有误的家庭,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以短信、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将复核结果导入“石林县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对复核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疑难情况,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提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确定,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复核,或者经数据核对且复核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住房保障。 四、公示 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将收件确认后的数据进行汇总,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或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照保障性住房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异议成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能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异议不成立且公示期满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进入轮候程序。(文件在表格下方) |
分配对象信息-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链接 |
(名单在表格下方) |
分配房源信息-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 |
1.根据石林县政府与昆明市政府签订的“2013年昆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石林县2013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606套,其中:由工管会负责建设的公租房353套,是由县工管会与县旅管会共同承建。 2.2013年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建设总用地8524.981㎡(12.79亩),总建筑面积33509.04㎡,(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5280.74㎡(公共租赁住房19196.1㎡,商业建筑5477.77㎡,公共设施服务面积606.87㎡),地下建筑面积8228.3㎡),项目总投资10652.8万元。2013年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实际开工建设360套,于2015年3月开工建设,2017年10月竣工,计划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分配。 |
分配房源信息-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 |
石林县2013年生态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360套,其中:两室一厅房源135套,一室一厅房源225套。 |
分配程序信息 |
(文件在表格下方) |
分配过程信息 |
未分配 |
分配结果信息 |
未分配 |
公告第4号 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石政办发〔2016〕44号 关于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
石保建办通〔2017〕4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流程的通知
申请家庭或个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已登记保障对象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