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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807-091512 主题分类: 2018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7-24 14:59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第十七,人大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24 14:59 浏览次数:87
字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5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丽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使用证办理的建议已交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6月,石林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来,我县即停发旧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木林地登记、草原(地)登记等管理职责及相关经办职责统一由石林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具体登记工作由石林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继续有效。2018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照石政办发〔201764号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52号建议中提到农村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情况,现公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要件清单”如下:

1.申请书一份;(原件)

2.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审原件);

3.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一份(根据宅基地使用最初年份,提供如下材料其中之一即可:①农村社员用地批准通知书;②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③“三级证明”;)

A.“三级证明”:指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面积至今没有变化、扩大的,由村()户提出申请,经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权属来源证明。

B.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提交用地批准资料。

4.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资料一份(原件)(以下材料提供其中之一即可:①《乡村规划许可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审查表》)

A.2008年以前建盖房屋的规划审查意见以《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审查表》(试行)为准;

B.2008年以后建盖房屋的规划审查资料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及验收合格的资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宗地图原件两份;房产分户图原件两份)

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是在业务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依权利人提出的申请登记、发证,希望人大代表或委员知悉,给予理解。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下步,我们一是强化宣传保障。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二是强化协同保障。把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到新的高度,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职尽责,与各乡镇(街道)国土所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农房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是细化流程分工。在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预审、收件、收费、发证工作,确保资料合法准确、真实有效、要件齐全再统一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受理、审批、登记及颁发证书。

最后,向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联系人:梁华   联系电话:67746827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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