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答复
张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创新工作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石林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一主线,落实“先照后证”,提高准入效率。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逐项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企业可先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向许可审批部门申请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时间。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石林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53号《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创新工作的建议》,我局接到后及时召开会议并安排了相关科室具体落实各项政策,并依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规范,重点规范申报材料,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准入零门槛。自2015年4月起全面实施“双告知”、“一承诺”登记制度。“双告知”,即:在登记过程中,书面向申请人告知所经营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同时通过“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相关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由各职能部门通过平台自行认领本部门主管范围内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一承诺”,即: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书面承诺,在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展涉及审批项目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按照国务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事项》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告知书等方式,明确提醒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经营活动。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有关市场主体的详细登记信息推送至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告知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时认领监管。
三、下步工作方向
首先,对代表或委员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我局将一如既往全面落实深化改革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为石林经济发展注入力量。
(联系人:王丽梅 联系电话:0871-67796815)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