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人社局对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41号建议的答复(石人社办复(2018)3号)
张红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精神,我局2016年3月将此文件转发给县农业局,因此项津贴只涉及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才可以享受,但县农业局人员岗位比较复杂,迟迟难于确定享受人员范围,故该局于2018年5月7日才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执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市农业局下属单位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意见,省人社厅回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制定时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享受。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对此情况,我们向市人社局反映,但市人社局答复只能按照省人社厅的答复执行,县农业局上报的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能享受。目前,我局已向县政府建议畜牧兽医总站直接接触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下步工作方向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积极争取政策,如有新政策将及时执行到位。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娄永康 联系电话:67793560)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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