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35号提案的答复
万春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后,尽快出台石林县农业用地经营权转让后的管理实施细则》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不断提高农业发展水平,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近年来,我局围绕建设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33553”县域发展战略,不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流转。2009年我县出台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92号),推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了新的变化,相关规定不再适应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于是2014年又根据我县农村对指导土地流转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新的《农村土地流转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有偿互惠、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等。流转方式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合作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进一步推进了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为使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2017年我局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意见的通知》(石农通〔2017〕7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即: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500至1000亩的由县农村经济管理站备案,1000亩至2000亩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备案,2000亩以上的报省农村经济管理站备案。”、“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及项目审核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进入本辖区内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导向和产业规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二、意见建议及办理情况
对委员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于2018年5月9日与委员进行座谈交流,对于“台创园租赁期间受让方如何监管”问题,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应交由租赁地所在乡镇(街道)严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流转规模进行分级备案,此间县农村经济管理站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导向和产业规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优惠措施及不予备案。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一)认真贯彻落实《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70号)和《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意见的通知》(石农通〔2017〕7号)精神,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服务工作。
(二)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县农业用地经营权转让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2018年 6 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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