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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801-067940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1-11 16:29
名 称: 北大村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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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村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1 16:29 浏览次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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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大村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集镇环境,立足北大村产业、区位和资源优势,以旅游服务为重点,把北大村集镇建设成为与石林风景名胜区和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相匹配的综合性、多功能、多业态的旅游特色小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北大村集镇(原石林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大村集镇规划区范围北至南昆铁路,西南接石林旅游服务区,东以海子水库为界,南至九石阿旅游专线,总控制面积251.45公顷。西石路、324国道以上范围及北大村小寨、大寨、海子等所属在上述区域内的市场、道路水域、沟渠等。

石林街道办事处主管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定期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北大村派出所、市场监所、国土所、路政管理所(农村公路养护站)、经济发展办、规划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环境卫生及城乡清洁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集镇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石林街道办事处委托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本管理办法及相关决定事项,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集镇容貌、环境卫生及集镇经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五条 成立北大村集镇管理机构,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助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集镇管理服务。

条 在北大村集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所有经营户必须按照划行归市要求,规范经营,服从北大村集镇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坚持有偿服务和人人平等原则,履行共同参与管理责任义务

集镇容貌维护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制度。集镇主要街道巷道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由北大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停车场河道及其他水面等由其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其卫生责任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与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其责任要求,管理好绿化、秩序和卫生等。

条 相关部门和石林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要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的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自觉遵守、参与和维护集镇环境卫生面貌,并配合管理单位和部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石林街道办事处对在集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集镇容貌管理

条 集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积极配合实施集镇建筑风貌改造,新建、修缮的房屋,外观必须符合集镇容貌规划管理要求。临街建筑物不得堆放、挂有碍镇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造型和其他户外设施;需设置的,设置地点、规格、期限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坝及树木、电杆、灯杆、信箱等张贴、绘制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禁在集镇主要街道及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堆放时,必须经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缴纳占用、卫生等费用和保证金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使用,清除后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圈围、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圈围、占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按标准缴纳费用,并按期恢复原貌。

第十 集镇规划区内的树木,无论属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含自然死亡的树木)、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砍伐、移植。

第十条 市政设施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竣工后及时清理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进入集镇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指定区域停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集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封建迷信、淫秽物品销售和其它非法宣传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标识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规划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环境卫生及城乡清洁办负责按规划及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公共环卫设施,由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

十条 集镇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公共环卫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和移动的,报街道规划建设环保服务中心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集贸市场、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应当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每日清除废弃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二条 集镇所在地的任何单位个人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意乱倒垃圾和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不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全天保洁。公共厕所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和消毒

集镇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倾倒生活垃圾。不得把建筑垃圾、施工废料投放到垃圾收集设施内,不得在垃圾收集设施中燃烧垃圾和把能引起燃烧的高温物投入收集设施内

二十五条 卫生院、屠宰场、养殖场等特殊行业的特殊废弃物,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镇水源地、景观水域及河道岸边禁止从事容易造成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二十七条 集镇所在地的一切单位、房屋承租户及经营户应当交纳垃圾清扫、清运、处置等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集镇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分期考核后相关费用给清扫、收集、清运的责任主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依照《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十各相关部门、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区域民小组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管理责任

三十一石林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巡查、检查等工作,对集镇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工作完成不到位、目标差距大等情况的,对相关部门、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各区域民小组给予考核扣分和酌情处罚。

三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石林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各民小组共同研究,并通过北大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或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

三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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