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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709-037457 主题分类: 2017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01 09:09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086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石国土资办复〔2017〕7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08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01 09:09 浏览次数:89
字号:[ ]

尊敬的张忠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设施农用地以及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审批监管、整治主体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处理,现作如下答复: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74号文件要求,设施农用地审批、监管、执法主体已明确。

(一)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用地申请,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组织选址踏勘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是否同意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是在乡镇、街道审查环节,国土局、农业局在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进行备案。

(二)设施农用地监管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1. 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

2.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复垦工作。

4. 审核通过或发现存在问题的,分别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审核情况告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街道)督促纠正。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确保农地农用。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用途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为引导新增的设施农用地利用停业、闲置的设施农用地 ,盘活存量设施农用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依据职能对设施农用地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按规定开展农业设施建设,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并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下步工作方向

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并以季度报的方式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台账。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国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继续关注和指导支持我们,以激励我们更好的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人:李光国    联系电话:6779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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