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答复
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45号提案的答复
李云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争取我县上缴市级水资源费返还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石林县水资源费征收生活用水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第2016041号)标准0.17元/m3收取,其他行业用水按照0.5元/m3到2元/m3的标准收取,2016年石林县共收缴水资源费99.47万元。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照1:3:2:4对水资源费进行分成。2016年3月石林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留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2号),该文件的下发使我县水资源费县级留成部分得以全部返还,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而市级留成部分,市级财政只是每年给一部分资金到县区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没有返还到县区。
二、提案办理情况
县水务局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市水务局对接、反映,尽可能地争取水资源费市级留成部分返还到县级。同时同市水务局水资源处和水源处加强协调沟通,通过多种渠道争取更多资金用于我县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下步工作方向
积极向市水务局对接、反映,尽可能地争取水资源费市级留成部分返还到县级。同时同市水务局水资源处和水源处加强协调沟通,通过多种渠道争取更多资金用于我县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13888953668)
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