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对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011号建议的答复
张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不给推诿扯皮留空间》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设施农用地办理及监管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74号文件要求,设施农用地审批、监管、执法主体已明确。
1.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用地申请,报送当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组织选址踏勘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是否同意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是在乡镇、街道审批,国土局、农业局在乡镇、街道审批后进行备案。
2.设施农用地监管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1)县级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
(2)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复垦工作。
(4)审核通过或发现存在问题的,分别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告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街道)督促纠正。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确保农地农用。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用途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临时和永久建筑物审批及监管基本情况
临时建筑一般是指结构简易的且二年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批准前应征询国土和建设部门的意见。永久性建筑物分两种情况,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般属于住建局审批,包括一级村庄的农房改造建设,在此以外的村集体用地建设的永久性建筑一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办)进行审批。因此,对于各类建(构)筑物的监管,遵循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具体为:(1)临时建构筑物的监管,也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城市规划区的,由住建局负责,第二种在各乡镇(街道办)的集镇和村庄所辖区域的,由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审批及监管。(2)永久性建(构)筑物,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由住建局监管,其他地方由辖区所属各乡镇(街道办)进行监管。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设施农用地的办理情况
为引导新增的设施农用地利用停业、闲置的设施农用地 ,盘活存量设施农用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依据职能对设施农用地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1.各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按规定开展农业设施建设,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并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临时和永久建筑物办理情况
为规范管理我县临时建筑及农村居民建房,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依据职能对临时建筑和永久性建筑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各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巡查,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依照《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县住建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法依规进一步明确职责。
1.对于设施农用地审批监管,县国土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并以季度报的方式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台账。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2.对于农村建房的审批监管,县住建局部门重新拟定了《石林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完成听证工作,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待管理办法出台后,县住建局要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并落实审批后的监管工作。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国土部门、住建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省、市要求做好设施农用地、临时和永久性建筑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进一步研究在审批过程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确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对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为做好我县机构编制工作出谋划策。
(联系人:马晓艳 联系电话:67792115)
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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