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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711-054220 主题分类: 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5-16 17:50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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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5-16 17:50 浏览次数: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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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实施细则


按照“行政效能提升年”和“干部作风改进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委、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石通〔2009〕4号)精神,为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畅通的审批服务,根据《昆明市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快速通道审批的重点项目主要是指:
(一)凡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
(二)符合《昆明市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服务对象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1.外商投资项目;
 2.内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3.对全县产业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项目;
 4.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项目;
5.世界500强企业、国外优势企业、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快速通道”窗口,代表县人民政府受理、督办县级行政权限内的所有行政审批事宜。由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组成“快速通道”受理审批单位;县直有关单位根据投资项目需要,可列为“快速通道”窗口成员单位。
第三条  凡进入“快速通道”的项目,均按“四制”方式进行操作办理。
(一)县级领导联系责任推进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县级领导,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协调、督办。
(二)项目联合审批制,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快速通道”窗口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办理,待审批事项完成后,由“快速通道”窗口统一将有关证件发放至申报单位(个人)。
(三)项目手续委托代办制,受申报单位(个人)的委托,“快速通道”窗口代办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所发生的规费由申报单位(个人)承担。
(四)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快速通道”窗口为申报单位(个人)提供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系列服务。
第四条  进入“快速通道”项目的审批时限为:从收到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的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之日起,在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各窗口及部门必须在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申报文件、方案设计、论证和法定公示时间等除外)所有审批、审核或上报事项。
第五条  经审查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快速通道”窗口应一次性向申报单位(个人)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申报者应按规定向“快速通道”窗口提交真实、完善、有效、合格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快速通道”窗口应及时审查申报单位(个人)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个人)及时补齐。
第六条  凡超越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快速通道”窗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由对口部门全程跟踪,负责办理。有条件的,可约请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或召开协调会提出解决意见。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窗口,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申报单位(个人)答复审批情况的,由“快速通道”窗口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手续完备的项目,有关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办;申报单位(个人)亦可向县监察局进行投诉。经核查属实的,由县监察局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勤政行为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快速通道”窗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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