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号)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字〔2016〕14号
当事人:张伟
地址:石林县西街口镇西街口村
张伟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经石林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华鹏石材有限公司范围内进行大理石加工生产,该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石林县环境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1份、2016年6月8日《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全面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听)字〔2016〕13号)、《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2、针对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停止向外环境排污。在办理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
你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及石林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石林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的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石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