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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611-01229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1-14 10:23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14 10:23 浏览次数: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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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字2016〕11

单位:石林玉凰经贸有限公司盛源屠宰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6100015876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云华

地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西部商贸城

石林玉凰经贸有限公司盛源屠宰厂违反水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一案,经石林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8月23日石林环境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猪屠宰厂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石林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2016年8月23日《现场监察记录》1份、《石林县环境监察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1份、2016年8月24日《石林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石林县环境监测站2016年6月23日、8月29日废水监测报告各1份、2016年8月31日石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石林玉凰经贸有限公司盛源屠宰厂污水检验报告》1份、2016年6月14日石林县环保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16年9月29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经2016年10月9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2、对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屠宰设备停止使用,处以罚款35万元;

3、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处以罚款29.98万元(2016年5月12日—8月23日,共计103天,排污费应缴纳数额99947.08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拾肆万玖仟捌佰元整(649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石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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