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s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5076-201609-008566 主题分类: 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9-28 14:38
名 称: 关于扣押的摩托车是否收取停车费问题
文号: 关键字:

关于扣押的摩托车是否收取停车费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28 14:38 浏览次数:284
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石林县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的停放,是由县财政出资租用东部客运站内停车场作为司法涉案车辆停车场,所有扣押的涉案车辆统一停放在东部客运站内,不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用。如果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收取费用,可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友情链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796695 邮箱:slxxgk@qq.com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