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押的摩托车是否收取停车费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28 14:38
浏览次数:284
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石林县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的停放,是由县财政出资租用东部客运站内停车场作为司法涉案车辆停车场,所有扣押的涉案车辆统一停放在东部客运站内,不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用。如果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收取费用,可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滇公网安备 530126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