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调动的问题
根据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流)动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石人劳通〔2010〕7号),石林县工作调动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的原则。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人才路线、方针、政策,为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坚持优化结构,严格编制的原则。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工作应坚持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严格按编制空缺情况有计划调动,空编单位优先考虑工作人员调动,满编单位按“先出后进”的原则调动,超编单位不得调入人员,以促进人才在县域、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
(三)坚持合理流向,保证重点的原则。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工作应坚持合理流向,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坚持人员身份对应、单位性质对应、单位经费供给形式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工作需要,适当照顾的原则。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既要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又要适当照顾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既要因才施用,任人唯贤,又要兼顾实际,解决生活困难,做到规范、合理流动。
(五)坚持回避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
二、调动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因工作需要从县外调入石林县工作的,调入县级单位的,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可适当放宽),近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调入乡镇单位工作的,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近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程序:本人联系调入单位并提交调动申请,填报《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签章),编制部门核准入编,由县人社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综上,能否调动工作要结合本人联系的调入单位和现工作单位的性质、经费渠道是否一致,调入单位是否有空编等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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